
北京离婚律师-姚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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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:婚姻家事部负责人、高级合伙人、主任律师,北京广播电视台《第三调解室》特邀专家律师、杂志《方圆律政》特邀嘉宾、《家和律师说家事》主编、著名婚姻和解专家律师、金牌财富规划师、多个知名机构优秀讲师、《天赋密码•情感危机化解》、《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》公益讲座创始人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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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平律师
擅长:婚姻家庭、房产纠纷
- 非常细心
- 专业负责
- 很有耐心
北京-北京城区-朝阳区用户这样评价她:
- 非常细心
- 专业负责
- 很有耐心
- 放心律师
- 经验丰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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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平
2022-11-25 14:40:04
法官听到结婚两个月双方就分居,房产孙女士亦未出实际出资,法官要主持调解时有明显倾向性。但是经过我们据理力争跟法官多番沟通,终于最后取得胜利,房产(可能被拆迁)归我方所有,我方分两期向林XX支付房屋折价款。帮助孙女士维护了她的最大权益,孙女士非常满意特地给我们送上锦旗以表示认可和鼓励。 -
姚平
2024-02-05 16:22:29
结婚 婚姻背后,越是简单,越容易被忽视的东西才是意义所在,结婚不是拖垮彼此,而是生活中相互鼓励,遇到事情能有个人商量;在生活中累的时候、彼此相互安慰鼓励、下班回家能有歌人一起吃饭,在外面受了委屈,回家有个温暖的拥抱、我开车,你坐在副驾驶,车里放着外面喜欢的音乐,买完菜一起回家、人事如此漫长,如果有个相知相伴的人陪伴着走完这一生。这大概就是结婚的意义。 -
姚平
2022-11-30 19:23:15
勤勤恳恳、尽心尽力照顾老伴儿,却始终没有得到老伴儿女的认可,反而被迫要求离婚…为了给晚年一个保障,在两位老人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的情况下,我们抽丝剥茧,从银行流水中发现了端倪,我们的诚恳也打动了法官,最终共同说服对方支付20万元!简直比我们自己拿20万还幸福! -
姚平
2024-12-25 14:35:37
老人在隐瞒再婚妻子的情况下,把婚内北京房产偷偷过户给亲儿子,此买卖合同有效吗?老人去世后没有遗嘱,其再婚妻子找到我们希望解决房产纠纷,通过收集全面的证据资料,庭中据理力争,我方终获胜诉,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! -
姚平
2022-11-25 12:35:04
对方婚内出轨,以及转移婚内财产,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要求对方少分财产吗? [庆祝]请看元甲婚姻家事团队成功案例✔[庆祝] 对方婚内出轨他人,且离婚期间多次挥霍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,最终法院认定对方的行为涉及隐藏、转移、挥霍共同财产,且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,不仅支持了我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,还判决对方少分财产✊ -
姚平
2024-07-30 17:40:31
只有离婚才能找律师?当然不是,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律师帮助委托人达成和好不离婚的心愿,[玫瑰][玫瑰][玫瑰] 用正确的思维方式引导委托人理性思考,打开心结,帮助夫妻和好如初 [烟花][烟花][烟花] -
姚平
2022-09-07 18:46:05
离婚协议中,6条约定是无效的? 1.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。在不违法前提下,公民享有婚姻自由,不受他人干涉。 2.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。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,不因与他人协商而受限制。 3.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。 4.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。这是对子女的赠与,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。 5.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。18周岁以后,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,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。 6.处分他人财产 。夫妻双方只能处分自己财产。 -
姚平
2025-02-14 15:17:50
离婚,对于很多人来说,是一个悲伤的结局,但我更愿意把它看作是一种解脱,一种重新开始的勇气🌟 好合好散,是对过去最好的尊重,也是对未来最美的期待🌻 愿他们在未来的日子里,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💖 -
姚平
2022-12-07 17:52:34
父亲去世,继母健在,父亲与继母共有一处房产,想整套房产都登记在自己名下,因为有50%的份额不属于遗产,继承案件中法院不愿意合并处理继母的财产,经过争取,委托人给继母折价款,法院把房子100%的产权份额判给了委托人。 -
姚平
2024-12-17 16:08:25
双方和解离婚,由法院出具调解书,将孩子抚养权、抚养费、四处房产、两辆车、股票基金等财产与债务分割清晰,减少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。新年新开始,祝以后的旅程更加美好! -
姚平
2022-12-07 14:02:29
【🚩"离婚出轨证据怎样才有效力】 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,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取得。在合法的前提下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。可以证明出轨的证据,一般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: 1、“保证书”、“悔过书”等,婚外情调查突然被曝光,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、悔过书等表示悔改,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; 2、如果男方有嫖娼行为,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,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; 3、如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,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,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; 4、双方来往的书信、短信、电子邮件等,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,短信、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防止证据丢失,再提交法院为宜; 5、照片、录音录像等,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,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,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